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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8 点击: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
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
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
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
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
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我部
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应用指南》。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