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的某一特定领域中具
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专家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
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第二章 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进一步审
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会同被审计单位或独立获取专家的报告、意
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对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对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五)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在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
因素:
(一)项目组成员对所涉及事项具有的知识和经验;
(二)根据所涉及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章 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
第七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专业胜
任能力,包括考虑:
(一)专家是否具有适当职业团体授予的专业资格或执业许可证,或是
适当职业团体的会员;
(二)在注册会计师寻求审计证据的领域中,专家的经验和声望。
当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依赖会计师事
务所的招聘和培训系统确定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而不必就每一项审计业务
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客观性。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专家的客观性受到损害的风险将会增加:
(一)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
(二)专家在其他方面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被
审计单位或投资于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如果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或客观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
与管理层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
计证据。
第四章 专家的工作范围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
范围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如果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对专
家的职责范围作出规定的书面文件,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该书面文件通常
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二)对专家报告所涵盖的特定事项的概述;
(三)专家工作的预定用途,包括可能向第三方告知专家的身份和参与
程度;
(四)专家接触适当记录和文件的范围;
(五)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关系的说明;
(六)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七)专家拟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如果书面文件中未明确说明上述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专家沟通,
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项目组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时,是否邀请专家参与讨论。
第五章 评价专家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将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
工作的适当性,包括评价专家工作结果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得到适当的反映或
支持相关认定,以及考虑下列因素:
(一)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
(二)专家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三)专家工作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
计程序的结果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 在考虑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时,注册会计
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询问专家为确信原始数据是否相关和可靠而实施的程序;
(二)复核或测试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对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及其运用
负责。
注册会计师不具备 与专家同等的专业技能,对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
提出异议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
法,并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考虑专家选择
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
第十五条 如果专家工作结果未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专家
工作结果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讨论;
(二)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包括聘请其他专家;
(三)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第十六条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
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第十七条 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
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专家
的同意。如果专家不同意而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提及,注册会计师应当
征询法律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