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审计,明确执
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相应概念一致。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就管理层是否按照适用的会
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条 管理层有责任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可能
导致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交易和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的存在和披露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所有已知关联
方名称的信息,并针对信息的完整性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复核以前年度工作底稿,确认已识别的关联方名称;
(二)复核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程序;
(三)询问治理层和关键管理人员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四)复核投资者记录以确定主要投资者的名称;在适当情况下,从
股权登记机构获取主要投资者的名单;
(五)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记录;
(六)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所知悉的其他关联方;
(七)复核被审计单位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交易的
信息,并对其他重要的关联方交易保持警惕。
第十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关联
方交易授权和记录相关的控制活动的适当性。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显得异常的交易保持警
惕,考虑是否存在以前尚未识别出的关联方。
这些交易主要包括:
(一)价格、利率、担保和付款等条件异常的交易;
(二)商业理由明显不合乎逻辑的交易;
(三)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
(四)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
(五)与某些顾客或供货商进行的大量或重大交易;
(六)未予记录的交易。
第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下列审计程序可能识别
出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一)执行交易和余额的细节测试;
(二)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
(三)复核大额或异常的交易、账户余额的会计记录,特别关注接近
报告期末或在报告期末确认的交易;
(四)复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询证函回函以及来自银行的询证函回函,
以发现担保关系和其他关联方交易;
(五)复核投资交易。
第四章 检查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三条 在检查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这些交易是否已得到恰当记录和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可能导致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证据
有限,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向关联方函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
(二)检查关联方拥有的信息;
(三)向与交易相关的人员和机构(如银行、律师、担保人或代理商
等)函证或与之讨论相关信息。
第五章 管理层声明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一)提供的关于识别关联方信息的完整性;
(二)在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
第六章 审计结论和报告
第十六条 如果无法就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或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