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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03 点击: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会[2017]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
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
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
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
提折旧。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财 政 部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