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来源:财政部添加时间:2018/11/28 点击: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
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
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
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4年3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