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三去一降一补” 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来源:财政部添加时间:2018/11/28 点击: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
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