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来源:财政部添加时间:2018/11/27 点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会[2017]17号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
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
基础计提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
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
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
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
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
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金额,也
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
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