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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

来源:财政部添加时间:2018/11/20 点击: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

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

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

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

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

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

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

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第五条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

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 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

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

出。

(二) 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

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

        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

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采

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

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

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

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

+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第七条 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一) 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处理。
(二) 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

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

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

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八条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 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

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

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

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

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三) 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

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

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

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

转为探明矿区(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第十条 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的,应当按

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未完成义务

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

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

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

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

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

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

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

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

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第十四条 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否

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 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

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二) 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费用化

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第十五条 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

关设施的活动。

第十七条 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

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 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

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 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

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三) 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四) 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

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

支出;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

钻井勘探支出,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处理。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油气生产,是指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区内收集、

拉运、处理、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条 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相关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施折耗、

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以及操作费用等。操作费用包括油气生产和矿区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

井及相关设施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

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

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

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

设施折耗率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

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

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

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第二十二条 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

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

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二十四条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 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二) 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

项支出的总额。

(三) 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

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

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