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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1/16 点击: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
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
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
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
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
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
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
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 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
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 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
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
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
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 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
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
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 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确定。
(五) 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
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
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
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 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
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
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
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
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 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 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 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 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
附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 货币资金;
(二) 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 应收利息;
(四) 买入返售证券;
(五) 其他应收款;
(六) 债券投资;
(七) 基金投资;
(八) 股票投资;
(九) 其他投资;
(十) 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 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 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 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 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 应交税金;
(七) 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 应付利息;
(九) 应付佣金;
(十) 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
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 期初净资产。
(二) 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
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
(三) 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
转出。
(四) 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 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 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 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 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