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8〕21号
海关总署: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印送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
率国家(地区)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92号)和《财政部关于利比
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16〕
5号)同时废止。
率国家(地区)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92号)和《财政部关于利比
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16〕
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