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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知识
关键管理人员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来源:
原创
添加时间:
2019/03/26
点击:
1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
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财会﹝2017﹞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
,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
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
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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